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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8-13 07:23:18

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10日 来源: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 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"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"的方针,实行"谁主管谁负责"的原则。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、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,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。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(雪茄烟)厂、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。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(行业内企业、事业单位,以下同)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,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 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:各卷烟(雪茄烟)厂、复烤厂、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(兼)职二人,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(兼)职 一人,车间、班组、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。专(兼)职防火管理人员,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。 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,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%以上,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%;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,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,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(站)较远的企业应按照《企业 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》的规定,建立专职消防队,队员不少于18人。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: (一)消防工作会议制度; (二)防火宣传教育制度; (三)火源管理制度; (四)电源管理制度; (五)消防设施、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; (六)车间、库房、班组防火管理制度; (七)易燃、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; (八)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; (九)火灾隐患整改和立、销案制度; (十)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; (十一)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; (十二)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。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: (一)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; (二)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; (三)保卫处、科、股长管理职责; (四)专(兼)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; (五)专职消防队长、指导员职责; (六)专职消防队员职责; (七)义务消防队员职责; (八)车间、库房、科(室)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; (九)班、组长防火安全职责; (十)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。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,做到内容、人员、时间三落实。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,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。经考核合格后,方准上岗作业。第三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;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;车间、部门、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;班、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、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。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,严格值班、检查、巡逻制度,落实防范措施。 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,应逐条登记存档,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,被检单位(集体)应当认真整改。 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%和100%。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、落实资金、落实负责人,并规定整改时限。第四章 建筑防火 第十五条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,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等技术法规的规定,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。工程竣工后,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 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。 第十六条 工厂、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,如因生产、储存确需搭建时,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。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、二级的厂房和库房,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,厂房、库房内的吊顶、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。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、疏散楼梯、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,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。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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